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724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王鸿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丰泽区维达水暖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东段翠湖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D。
经营者:郭延清,男,汉族,1982年3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维达水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程辉审判员 张东亚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彦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