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泉山区乡情小居酒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3民初192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泉山区乡情小居酒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泉山区乡情小居酒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192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军,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东震,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乡情小居酒馆,住所地徐州市纺织东路*#营业办公楼1-104。

经营者:史志坤。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乡情小居酒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1元,减半收取600.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