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73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秋、王涛。
被告:永康市东城吴晓军副食店。
实际经营者:李小勇。
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东城吴晓军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