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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进化镇何献美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9民初1304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进化镇何献美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进化镇何献美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304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向欢欢,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进化镇何献美副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墅上王村。

经营者何献美,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进化镇何献美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进化镇何献美副食品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萧山进化镇何献美副食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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