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905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
法定代表人:董勤。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李洪涛,均系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实佳惠商场,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经营者:陈锡琼。
关于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实佳惠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2017年8月4日,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