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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南安市侨牧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554号
案件名称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南安市侨牧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南安市侨牧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丰泽区一洋五交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民初554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M。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侨牧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仑苍镇黄甲路1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

法定代表人:王东阳。

被告:丰泽区一洋五交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基路二建基地*号店。

经营者:吴天漳,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南安市侨牧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丰泽区一洋五交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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