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26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婉莹,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书豪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中路19号(A)。
经营者:偶秋,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星,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书豪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