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195号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康华路怡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石正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达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阴斯戴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滨江西路2号1幢512室。
法定代表人:PATRICKSCHMIDT,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立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力公司)与被告江阴斯戴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力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