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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亿康铁锅厂与长沙市雨花区财一盛酒店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民初672号
案件名称双峰县亿康铁锅厂与长沙市雨花区财一盛酒店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峰县亿康铁锅厂,长沙市雨花区财一盛酒店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672号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

法定代表人:胡仁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晖,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财一盛酒店用品商行。

经营者:刘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财一盛酒店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于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86100元减少为8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财一盛酒店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财一盛酒店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953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负担。

审 判 长  王力夫代理审判员  龙 峰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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