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49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银海通讯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孤山街***号*号楼**号商铺。
经营者:秦利强,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昌乐县银海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