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404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诚,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环,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舞阳街道康发建材批发部,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南路361号。
经营者:周惠娟,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浦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舞阳街道康发建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