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江涛与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徐国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846号
案件名称李江涛与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徐国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江涛,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徐国静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846号原告:李江涛,男,汉族,1976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东区龙王庙工业大厦A9栋第四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B。

法定代表人:李疆。

被告:徐国静,男,汉族,1977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新疆伊宁县。

原告李江涛与被告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徐国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李江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李江涛负担。

审判长  钱翠华审判员  马振军审判员  杨馥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