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刑更1694号罪犯魏玉东,男,1971年6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原住山东省济南市,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刑。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鲁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玉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鲁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罪犯,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魏玉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并附有罪犯魏玉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玉东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魏玉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玉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