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617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初建,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迪,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鑫利丰百货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宝丰二村1附2号裕XX鲜市场北门特*号,经营者:张永英,女。
本院受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鑫利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鑫利丰百货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