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69号之一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杨武。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杨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