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47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万隆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王府北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张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万隆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