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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周平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6民初140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周平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周平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40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芬,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平峰,男,住湖北省南漳县。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20624600308649,经营场所:湖北省南漳县铃木麻将机店。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平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基于双方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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