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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廖某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303执810号
案件名称被执行人廖某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廖某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3执810号移送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廖某兴,男,汉族。

被执行人廖某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2016)粤1303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缴纳了30000元罚金,未履行本院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仍需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70000元,承担执行费950元。

2017年7月8日,被执行人亲属向本院账户汇入70950元,该款扣除执行费950元,余款70000元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1303执810号案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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