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914号之一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旭帆厨卫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临沂商城B区4栋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4MA2ULBCJ4B。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旭帆厨卫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8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175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