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182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喜利民糖果世界商行,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宁购物公园空中街市****号。
经营者:钱六安。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喜利民糖果世界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