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300号之三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A区415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琼,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台江区昭明明百货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建新二区一层59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薛昭明。
被告: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西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吕鑫统。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公司)与被告福州台江区昭明明百货店(以下简称昭明明百货店)、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橙星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九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昭明明百货店、智橙星创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九公司撤回对被告昭明明百货店、智橙星创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享有的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台江区昭明明百货店、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