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210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灯头路。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恩彩饰品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
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蔡广知。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恩彩饰品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