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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希贤、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701号
案件名称孙希贤、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希贤,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37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希贤,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兴(孙希贤之子),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启芙(孙希贤之妻),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政,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孙希贤因与被申请人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远成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希贤申请再审称,(一)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中描述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二审法院认定缺少该特征,适用法律错误。

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中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包括三个必要技术特征:土壤容纳空腔、上下供排水孔或/和上下供排水孔在土壤容纳空腔下部形成的蓄水池。

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会得出唯一结论:水必须首先在绿化砖内部上下左右供水结构中流动即土壤容纳空腔和上下供排水孔以下的空间中上下左右流动对土壤及植物根系进行上下左右供水后,才能通过“横向流水通孔”从一个绿化砖横向流动到另一个绿化砖,才能实现专利说明书第0006和0032段明确记载的技术效果。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即土壤容纳空腔、上下供排水孔或/和蓄水池是从属权利要求2技术特征“横向流水通孔”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二审法院将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中才要求保护的可有可无的技术特征“横向流水通孔”界定为“上下左右供水结构”,缩小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适用法律错误。

孙希贤在二审中未承认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上下左右供水结构”,而是仅仅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左右供水通孔”。

(二)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种植空间至少由倾斜顶面和两个竖直支撑内壁面构成”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侵权,一、二审判决认定不侵权,适用法律错误。

被诉侵权产品拼接的绿化体实质上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种植空间至少由倾斜顶面和两个竖直支撑内壁面构成”,该限定没有要求“倾斜顶面”和“两个竖直支撑内壁面”必须相互连接在一起,即两者完全可以相互独立存在。

被诉侵权产品与斜板顶面相交的水平面以下划分出的直角梯形空间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土壤容纳空腔,与斜板顶面相交的水平面以上划分出的直角梯形侧板内壁面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两个竖直支撑内壁面。

被诉侵权产品拼接的绿化体的种植空间即与斜板顶面相交的水平面以上、上层绿化砖斜板以下的空间。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拼接的绿化体的种植空间具备“倾斜顶面”和“两个竖直支撑内壁面”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构成相同侵权。

退一步说,被诉侵权产品也构成等同侵权。

(三)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主题名称中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二审法院认定缺少该特征,适用法律错误。

(四)卓远成都公司主观恶意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原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

具体涉及两个争议,一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限定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的技术特征;

二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种植空间至少由倾斜顶面和两个竖直支撑内壁面构成”的技术特征。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限定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的技术特征问题。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均在主题名称部分限定了“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并且说明书第0003段发明目的部分记载:提供一种成本低、土壤容纳空间大、有上下左右流水通道、结构对称、简单且容易整体注塑制造,仅仅用一种直插销就能将上下左右四个绿化砖拼接建造成各种造型的绿化体的薄壁空心绿化砖;

绿化砖拼接建造的绿化体本身就同时具有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营养供给系统即不需要在内部另外安装水管和滴灌设备,种植植物后不暴露绿化砖。

可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具备“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可以从上下左右对绿化体供水,在顶部一处浇水就可以浇灌整个绿化体。

要实现这一发明目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必须同时具备上下左右流水通道,即具备左右流水通道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而被诉侵权产品只在底部有凸起的锥形通孔和在斜向壁面上有数个通孔,在左右壁面上并无通孔,只能实现上下供水,无法实现涉案专利上下左右对整个绿化体供水的发明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9的“左右供水结构”的技术特征,因此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孙希贤申请再审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中描述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其完全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种植空间至少由倾斜顶面和两个竖直支撑内壁面构成”的技术特征问题。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种植空间至少由倾斜顶面和两个竖直支撑内壁面构成。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发明目的部分记载:提供一种成本低、土壤容纳空间大、有上下左右流水通道、结构对称、简单且容易整体注塑制造,仅仅用一种直插销就能将上下左右四个绿化砖拼接建造成各种造型的绿化体的薄壁空心绿化砖;

提供一种绿化砖拼接建造的绿化体有内低外高的种植孔,并且上下层绿化砖之间的相互连接宽度等于绿化砖宽度,而且在种植植物后的重心永远在支撑面内,即在绿化体倾斜种植孔的上下层绿化砖之间没有悬空产生的倾倒力矩。

可见,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在种植空间中设置两个竖直支撑内壁面,可使上下层绿化砖之间的相互连接宽度等于绿化砖宽度,并且在绿化砖相互拼接时,起到支撑绿化砖的作用,实现“仅仅用一种直插销就能将上下左右四个绿化砖拼接建造成各种造型的绿化体”及“在上下层绿化砖之间没有悬空产生的倾倒力矩”的技术效果。

而被诉侵权产品由于在相应种植空间部分没有两个竖直支撑内壁面,在花盆相互拼接时,其上下层之间的相互连接宽度小于花盆宽度,必须借助外置的螺杆才能达到稳固拼接的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两个竖直支撑内壁面的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孙希贤申请再审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拼接的绿化体实质上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单个绿化砖的技术方案,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时,应该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单个绿化砖技术方案与单个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

孙希贤的上述主张是将被诉侵权产品上层花盆的倾斜面作为倾斜顶面,将下层花盆与倾斜面顶点相交的水平面以上划分出的直角梯形侧板内壁面作为两个竖直支撑内壁面,即实质上是将被诉侵权产品界定为上下两层花盆(绿化砖)的组合,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上下两层被诉侵权产品花盆(绿化砖)的组合方案进行比对。

这一对比方式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保护对象不符。

孙希贤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孙希贤主张卓远成都公司主观恶意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鉴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此项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孙希贤向本院提交的5份证据,其中证据1实用新型专利、证据4一审答辩状为卓远成都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据5为孙希贤的二审民事上诉状,均不属于新证据。

证据2为公证书,为二审后孙希贤委托成都市蜀都公证处所做,对卓远成都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因在本案中已经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结构,足以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对该证据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证据3为公证费发票,孙希贤以此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法费用,因本院已经认定卓远成都公司不构成侵权,因此对该证据亦不再予以审查。

综上,孙希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希贤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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