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8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留固镇南街陆捌玖便利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滑县留固镇南街。
经营者:王晓瑞,女,汉族,1983年7月27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滑县留固镇南街陆捌玖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5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