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320号罪犯黄建忠,男,1947年4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
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直属一中队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闽05刑终9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9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建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罪犯黄建忠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黄建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建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建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建忠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