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216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11795372F。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天虹,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乍浦镇好万家超市。
经营场所: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建港路***号。
经营者:杨松伟,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嘉兴市乍浦镇好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