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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崇川区善声家用纺织品厂、焦金田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1民初5266号之二
案件名称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崇川区善声家用纺织品厂、焦金田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崇川区善声家用纺织品厂,焦金田,焦权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266号之二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波司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伟华,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崇川区善声家用纺织品厂,经营地南通市崇川区狼山洪江一组(齐安针车有限公司产权房内)。

负责人焦金田,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32619680705601X,系崇川区善声家用纺织品厂工商登记业主。

被告焦金田,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焦权权,男,汉族,1992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崇川区善声家用纺织品厂、焦金田、焦权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崇川区善声家用纺织品厂、焦金田、焦权权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崇川区善声家用纺织品厂、焦金田、焦权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845元,由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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