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09号原告:陈国平,男,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佩纯,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茵的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云,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登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虹,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审理原告陈国平、广州茵的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082020××××.2)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国平、广州茵的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国平、广州茵的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平、广州茵的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陈国平、广州茵的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