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245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富春江购物广场,地址青岛市黄岛区。
负责人:张永军。
被告:青岛中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韩兴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富春江购物广场、青岛中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