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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黄县金艳都市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5民初57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黄县金艳都市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金艳都市量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初5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月月,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金艳都市量贩,住所地:内黄县。

经营者:李金艳。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金艳都市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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