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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92刑初158号
案件名称韩伟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伟胜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伟胜,男,1973年5月7日生,河南省长垣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现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伟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庄博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王文艳担任记录,被告人韩伟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伟胜系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阳街汽贸城86栋3-4号的长春市东胜方汽配商行经营者。

2011年至2016年,韩伟胜购进大量假冒北京现代、东风起亚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在其店内销售,2016年6月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机关在韩伟胜经营地和库房扣押大量假冒北京现代、东风起亚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价值24200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伟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发破案及归案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出库清单、鉴定书、价格证明、价格鉴定委托书、情况说明、代理委托书、营业执照;

证人郭某某证言;

被告人韩伟胜供述;

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伟胜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购进假冒起亚、现代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对外销售,未及售出的货品价值242004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韩伟胜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未及售出即被查获,有犯罪未遂情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案扣押的假冒现代、起亚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适用】、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缓刑考验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伟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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