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胡开基卢学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110刑初443号
案件名称胡开基卢学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开基,卢学义,王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4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开基,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福鑫基业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福鑫基业医药卫生保健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居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4年8月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12月刑满释放。

现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伟、秦亚亚,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学义,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居住地:安徽省阜阳市。

现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伟(曾用名:王维),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居住地:安徽省阜南县。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8月27日刑满释放。

现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小灿,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7]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开基、卢学义、王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同年8月9日召开庭前会议,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光庆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胡开基及其辩护人陈伟、被告人卢学义、被告人王伟及其辩护人刘小灿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学义与被告人胡开基通过电话联系、当面商谈的方式达成交易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特供酒意向,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1200元/箱(内装12瓶)。

后卢学义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与被告人王伟达成交易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特供酒约定,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650元/箱(内装12瓶)。

而后王伟在北京市丰台区太子峪15号租赁房内将417箱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特供酒灌装、封装完毕后分三次运输至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63号1-1卢学义超市后院,王伟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特供酒卖与卢学义后获赃款人民币27.105万元,卢学义转手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特供酒卖与胡开基后获赃款人民币50.04万元。

胡开基购得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特供酒后通过赵某1物流公司将上述特供酒运输至重庆市渝中区长城酒店八楼储藏待售。

(二)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开基与被告人卢学义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再次达成交易假冒注册商标的特供茅台酒交易意向,交易价格为1200元/箱(内装12瓶)。

卢学义随即与被告人王伟电话联系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特供茅台酒并约定交易价格为650元/箱(内装12瓶)。

而后王伟在北京市丰台区太子峪15号租赁房内将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特供酒灌装、封装完毕后将30箱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运输至北京市丰台区格林豪泰酒店,从卢学义处获赃款人民币1.95万元,卢学义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特供茅台酒转手卖与胡开基获赃款人民币3.6万元。

胡开基随即将上述30箱假冒注册商标的特供茅台酒通过赵某1的物流公司运输至重庆市渝中区长城酒店八楼。

胡开基随即以2100元/瓶的价格将4箱(内装12瓶)假冒注册商标的特供茅台酒卖与被害人杨某2获赃款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9月26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重庆市渝中区长城酒店八楼将被告人胡开基抓获归案。

民警随即在该处搜得疑似假冒贵州茅台酒(中国海军)4921瓶、疑似假冒贵州茅台酒(中国空军)339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上述疑似假冒贵州茅台酒均非该公司生产且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16年9月27日,民警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63号1-1将被告人卢学义抓获归案。

2016年10月24日,民警在北京市丰台区张郭庄辖区太子峪北15号将被告人王伟抓获归案,并在王伟租赁房内查获疑似假冒贵州茅台酒2154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上述疑似假冒贵州茅台酒均非该公司生产且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表、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伟、卢学义、胡开基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中王伟销售金额为29.055万元、卢学义销售金额为53.64万元、胡开基销售金额为10万元,另从王伟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的商品2154瓶、胡开基处查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商标的商品5260瓶,三被告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被告人王伟、胡开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伟、卢学义、胡开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开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付给卢学义的钱不是买酒的货款,而是库管费,其在1998年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任命为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发展局局长,有股本9000万元和红利29980万元,2014年其退股的时候,局里退股利9998万元,是用军用茅台酒来抵的,单价为1800元/瓶,有55544瓶,这些酒被局里存放在原总后军需208库存,自己拿不到。

卢学义说他能帮忙把这些酒拿出来,但要收每瓶100元的库管费。

因此,其在2016年1月支付417箱5004瓶酒的库管费50.04万元,在2016年8月支付30箱360瓶酒的库管费3.6万元,其不知道卢学义给的是假酒,以为是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发展局存放的真酒。

侦查阶段,被警察刑讯逼供,所做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人胡开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开基不构成犯罪,提出:1、胡开基不知道卢学义给的是假冒酒,不能只凭卢学义单方面的孤证来认定胡开基的主观故意;

2、胡开基有真正的库存军用茅台酒,与卢学义没有买卖关系,不能排除卢学义为个人利益欺骗胡开基;

3、公安人员只送检了几瓶酒就认定全部酒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证据是不充分的。

即使胡开基构成犯罪,鉴于到案后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卢学义,具有立功情节,且退赃款10万元,处于最后的下家,请求对胡开基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

被告人卢学义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伟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第二笔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否认指控的第一笔犯罪事实,辩称417箱海军特供假酒不是王伟生产销售的,王伟从不生产、销售海军特供假酒,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卢学义卖与胡开基的417箱海军特供假酒是王伟提供的。

经审理查明:“MOUTAI”(英文文字及图案)、“飞天牌”图案、“贵州茅台”(中文文字)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商标。

“飞天牌”图案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1月15日至2025年11月14日;

“MOUTAI”(英文文字及图案)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

“贵州茅台”(中文文字)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有独占使用并对所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的权利。

2014年,被告人胡开基在北京认识了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63号1-1号开小超市的被告人卢学义,在卢学义处以100多元一瓶的价格买了三瓶假冒军供茅台酒,并互留电话。

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胡开基以开发保健中心项目为名收取了程某某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后,利用该款向被告人卢学义联系购买417箱每箱12瓶共计5004瓶假冒军供茅台酒。

同年1月15日,胡开基来到北京与卢学义谈好每箱价格1200元,卢学义即联系货源。

之后,417箱假冒中国海军特供茅台酒分三次被运输到卢学义超市后院,胡开基收到酒后通过卢学义的pos机刷卡支付货款50.04万元。

赵某1物流公司将上述假冒军供茅台酒运输至胡开基所租赁的重庆市渝中区长城酒店八楼存放。

胡开基要求公司的员工按至少每瓶21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2016年8月,被害人杨某2经朋友杨某3介绍,知道被告人胡开基有茅台酒货源,于是到长城酒店八楼看货,确认是真酒,遂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被害人罗某某及北京一朋友联系合伙做茅台酒生意,杨某2和罗某某各出资5万元。

当月16日,胡开基以保健公司的名义与杨某2签订了《供销合同》,约定由保健公司提供贵州茅台中国海陆空三军茅台酒,成本优惠价2100元/瓶。

杨某2预付了货款10万元给胡开基。

因胡开基没有杨某2的北京朋友要的中国空军茅台特供酒,胡开基告知北京有货源,双方约定直接在北京提货。

胡开基随即与被告人卢学义联系购买30箱假冒中国空军茅台特供酒,交易价格为1200元/箱,每箱12瓶。

卢学义遂向被告人王伟联系购买,交易价格为650元/箱。

王伟即购买了中国空军茅台特供酒酒瓶、外包装、小杯子等,将购买的散装白酒和茅台王子酒、酱门香进行勾兑后灌装、封装,然后包装成贵州中国空军茅台特供酒运输到丰台区格林豪泰酒店,卢学义将酒交给了胡开基,胡开基收到酒后通过卢学义的pos机刷卡支付货款3.6万元,卢学义支付王伟货款1.95万元。

杨某2在酒店看货后怀疑酒有问题而拒绝收货。

胡开基只好将酒运回重庆长城酒店八楼存放。

被害人杨某2回到重庆后要求被告人胡开基退回预付款10万元,胡开基不同意,后经协商,胡开基以4箱中国海军茅台特供酒抵款。

杨某2将4箱酒运到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罗某某处,二人不能确定是否为正品,经咨询贵州茅台酒厂的工作人员得知系假冒酒后向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

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胡开基被抓获,公安人员在重庆市渝中区长城宾馆8楼查获胡开基存放的“中国海军茅台酒”4921瓶,“中国空军茅台酒”339瓶;

同年9月27日,被告人卢学义被抓获;

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伟被抓获,公安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张郭庄辖区太子峪北15号查获王伟存放的“中央军委办公厅茅台酒”1416瓶、“人民大会堂茅台酒”35瓶、“国务院机关茅台酒”696瓶、“蓝色陶瓷瓶装酒”120瓶、压盖封口器2台、台式液体灌装机2台。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酒系假冒“MOUTAI”(英文文字及图案)、“飞天牌”图案、“贵州茅台”(中文文字)商标的商品。

另查明,被告人王伟销售价格为:“中国空军茅台酒”650元一箱(12瓶);

“中央军委办公厅茅台酒”650元一箱(12瓶装);

“人民大会堂茅台酒”550元一箱(6瓶装);

“国务院机关茅台酒”(12瓶装)300元一箱。

被告人卢学义、王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学义积极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当庭举示的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1(北京货运部经营者)的证言证明:其在北京丰台区卢沟桥南里18号开了一家货运部。

2016年年前的时候,在北大地那里开烟酒店的安徽人“老卢”打电话叫去接货发货。

其在他门市旁边的院里接到货。

送货来的人是谁不知道,接的货大概有两三百件。

买货的人是一个姓胡的老板,大概有五、六十岁,像是重庆的。

第二次是今年的中秋节前,七八月份,“老卢”又叫其去丰台区东大街那里的一家宾馆接货。

其在“老卢”的店里看见重庆的胡老板也在店里,然后三个人一起去的那家宾馆。

二次的运费都是胡老板支付的。

(2)证人杨某1(被告人胡开基的公司销售员工)的证言证明:其工作是销售白酒。

胡开基要求公司人员销售茅台酒时不能卖给军队、政府,不能在网上卖,只能卖给个人消费。

2016年8月初,通过朋友的关系,介绍了一个男的来买酒。

这个人又带了北京的朋友过来看了之后,要购买30件空军茅台,不要公司仓库的海军茅台。

胡局就说他北京正好有个仓库,里面有空军茅台,在北京提货就是。

当天他们把合同签了,对方交了10万定金。

后来这个人到北京看货之后说酒的包装太新,怀疑酒有问题,胡开基就找车把30件空军茅台酒运回重庆。

后来这个人要求胡开基退10万定金,胡开基不同意,最后是用4件12瓶装的茅台抵的款。

(3)证人尹某(被告人胡开基的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其从2016年2月份起到福鑫基业公司当会计,公司一直未正式营业,业务就是销售军用贵州茅台酒,还有一点点保健品。

胡开基给其一张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发票联做账,是55544瓶军用茅台酒,每瓶1800元,总价99980000元,公司到目前只有这一笔实收资本入账。

胡开基说这些酒都在总后的库房里。

2016年1月胡开基拉回来5004瓶,对外销售价是2000元—2300元一瓶。

公司目前为止只卖了4件,卖的2100元一瓶,共100800元,少收了800元。

(4)证人李某某(被告人胡开基的驾驶员)的证言证明:其2016年8月14日给胡开基开车。

公司主要业务是卖茅台酒。

酒的进价是多少不知道,但卖价最少要2100元每瓶,胡开基说这些酒来自部队。

2016年8月15号,其和胡开基一起去北京出差,到北京提酒交货。

到北京后,住在格林豪泰酒店,8月16日下午6点左右,一辆金杯车拉了30件茅台酒到酒店来,金杯车上的四个人帮忙把酒搬到房间后就离开了,因买酒的小杨现金不够,交易没有成功,随后这30件酒被胡开基发回了重庆。

(5)证人谭某某(被告人胡开基的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胡开基自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的大校,但至今也没有看到过他的军官证,也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

公司的酒是胡开基和杨某1两人在负责销售。

主要销售军区特供飞天茅台,据胡开基说这些酒是XXX的腐败酒,XXX被判刑后习主席指定将酒销售到西部地区,他说这些酒不能打广告,不能网上销售,不能卖给政府部门的公务员,不能卖给商会,不能卖给酒店,只能卖给一般私人老板。

2016年1月份,胡开基与重庆集才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福鑫基业医药卫生保健中心项目的施工合同,陈某1向公司交了100万保证金。

胡开基到北京用这100万元保证金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买了417箱海军特供茅台,他回来后说这些酒卖出去后保健中心项目就可以开工了,但春节期间除了其买了1瓶外,再没有任何人向胡开基买酒。

2016年8月份,胡开基又到北京拉了30件空军特供茅台。

有一个姓杨的年轻人来买了4箱酒,还有一名会计买了2瓶。

(6)证人郭某某(被告人王伟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其是王伟的表哥,2016年5、6月开始帮王伟做假酒,制造假酒的白酒原料、包装材料以及销售都是王伟在处理。

2016年10月23日晚上8点钟左右,王伟要求其到北京市丰台区太子峪北15号的假酒生产作坊里生产假酒,做“国务院机关西山专供五粮液”15件90瓶,“空军特供茅台酒”30件360瓶。

其将15件“国务院机关西山专供五粮液”做完后,就开始做“空军特供茅台酒”,原材料有空军特供茅台酒的蓝色酒瓶、一大桶白酒和这种酒的包装,做的过程中,其发现酒瓶的数量有30件,但箱子只有20多件,就给王伟打电话,他叫先做着。

做这种酒的方式是拿7-8瓶茅台王子酒,把王子酒倒到大酒桶里,然后搅拌一下,再按盖子、系飘带、贴防伪标签、擦瓶子、装盒再装箱,那天制作了10件,120瓶这种酒,做到大概凌晨3点,把系飘带的工序做完,就睡觉了。

(7)证人赵某2(被告人王伟租赁房的房东)的证言证明:其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太子峪15号的四间房屋在2016年8月底租给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作为库房使用。

该男子开有一辆白色科鲁兹小车,联系电话是:18811****XX。

(8)证人成某某(侦查人员)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23日接到杨某2、罗某某的报案后即联系茅台公司的打假员,经鉴定为假冒商品,于是立案侦查。

通过对胡开基银行账户的查询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卢学义,决定分二批人于9月26日同时实施抓捕,但侦查人员9月26日晚上到北京之后,发现卢学义的门市已关门,于是进行蹲守,于次日9时将前来开门的卢学义抓获。

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依法办案,未对被告人胡开基刑讯逼供。

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明:其长期做高端白酒生意,经常有人从不同地方介绍一些高档酒的货源。

大约是2016年4月份,有朋友介绍到胡开基的“长城酒店”8楼的办公室去看茅台军供酒。

胡开基介绍自己是解放军部队的干部,因为部队响应习总书记号召,要去库存,所以要把大量的特供茅台卖给社会,然后还拿了很多资料出来看。

当天中午胡开基在他办公室请吃饭时,还开了一瓶“中国海军飞天茅台”出来喝,其觉得这酒很不错,应该是正品,于是就用手机把当天看到的货认真拍摄了照片,并将照片发送给北京一个做酒的朋友看,北京的朋友也觉得这酒不错并想要一些货,就在8月15日左右专程从北京坐飞机到重庆来看货,北京的朋友看货后,觉得胡开基提供的酒应该没有问题,就同意一次性购买30件中国空军飞天茅台,但胡开基这里没有中国空军飞天茅台库存,胡开基说北京有货,可以直接从北京的仓库调货,还说他的仓库就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8月16日,其和胡开基签订了一个供销合同。

因之前和万盛的罗某某合作在万盛开发高端酒市场,二人各出5万元,共10万元,就将这10万元交了订金。

到北京后,8月17日,胡开基就把货放到丰台区八一招待所旁边的酒店。

其看货后觉得批号很模糊,而且细节也比较粗糙,怀疑有问题,于是要求胡开基出具收据随货单等票证,但是他拒不提供,鉴于此就没敢接这批货。

回重庆后,其找胡开基退款,他不同意,只愿意给48瓶酒。

收到这48瓶酒后,就把酒带到万盛,经茅台酒打假办鉴定不是茅台公司生产的,于是就向公安报案。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从2014年开始,就在万盛做酒类零售。

2016年1月,认识了重庆市甬波商贸有限公司的杨某2。

同年6月,杨某2说有渠道可以买到军区特供茅台酒,价格在2100元一瓶,想和其合作开发万盛的市场。

于是其和他谈好先买几件试一下销路,当时就给了5万元,叫他买一些过来试一下。

在8月23日18时左右,杨某2就到其经营的店铺里来了,拿出了四件,一共48瓶茅台白酒,说酒已经买到了,但是他感觉有点问题,让其也看一下,其确定不了。

后来,茅台公司的人过来了,说这不是茅台公司出品的酒,是冒用的商标。

于是其和杨某2一起报了案。

3、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证明:2016年8月23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支队扣押杨某2持有的疑似假冒贵州茅台酒中国海军4件48瓶,均标注有“MOUTAI”(英文文字及图形)、“贵州茅台”字样、“飞天牌”图案。

2016年9月26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支队扣押胡开基所持有的疑似假冒贵州茅台酒中国海军410件4920瓶,疑似假冒贵州茅台酒中国空军28件336瓶,疑似假冒贵州茅台酒中国海军1瓶,疑似假冒贵州茅台酒中国空军3瓶。

上述两种酒均标注有“MOUTAI”(英文文字及图形)、“贵州茅台”字样、“飞天牌”图案。

2016年10月24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支队扣押王伟所持有的疑似贵州茅台酒中央军委办公厅专用1416瓶,标注有“MOUTAI”(英文文字及图形)、“贵州茅台”字样、“飞天牌”图案;

疑似贵州茅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专用酒696瓶,标注有“贵州茅台”字样;疑似贵州茅台人民大会堂特供陈酿35瓶,标注有“MOUTAI”(英文文字及图形)、“贵州茅台”字样;

蓝色陶瓷瓶装酒120瓶,已压盖,酒瓶上栓有红色飘带,上面标注“中国贵州茅台酒”字样;

疑似贵州茅台酒6瓶;

疑似茅台内供酒职工专用酒1瓶;

有茅台字样空瓶子614瓶;

散装白酒23桶;

贵州散装白酒3壸;

疑似茅台王子酒126瓶;

疑似茅台王子酒酱门经典空瓶360瓶;

茅台酒包装材料若干;

压封口器2台;

台式液体灌装机2台。

4、书证(1)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明:“MOUTAI”(英文文字及图案)、“飞天牌”图案、“贵州茅台”(中文文字)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商标,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有独占使用并对所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的权利。

(2)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表证明: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疑似茅台酒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证明:500ml瓶装53%vol“贵州茅台酒”公司零售价为999元一瓶。

(4)《供销合同》、《收货确认书》、《发还清单》证明:胡开基与杨某2在2016年8月16日签订3亿元的茅台酒供销协议,之后,胡开基用4箱海军茅台酒抵杨某2的10万元货款。

2016年10月8日,卢学义退还杨某210万元。

(5)公安机关查询银行对账单证明:杨某2支付胡开基10万元预付款的情况;

胡开基与卢学义的交易情况。

(6)抓获经过证明:胡开基于2016年9月26日13时在渝中区长城宾馆8楼被抓获;

卢学义于2016年9月27日9时许在北京丰台区西四环南路63号1-1号门市被抓获;

王伟于2016年10月24日9时许在北京丰台区太子峪北15号被抓获。

(7)《入所体检表》证明:2016年9月27日,胡开基入看守所之前在南桐矿务局总医院进行体检,其无外伤,血常规、心电图、胸部正常、肝胆、胰腺、脾脏、双肾正常。

(8)《驻看守所检察室谈话笔录》证明:2016年9月29日,驻所检察官与胡开基谈话询问,胡开基明确答复身体无新鲜外伤、内伤,对体检结果也无异议。

(9)刑事判决书证明:胡开基,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4年8月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

王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8月27日刑满释放。

4、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胡开基的供述证明:2014年年中,在北京认识了开烟酒门市的卢学义,知道他有价格非常低的特供茅台酒。

2016年1月,其收取了陈某1的工程保证金100万。

因为工程缺乏启动资金,就想到从卢学义那里买酒过来折抵工程款。

当时计算了工程需要资金,按照这个酒的市场价大概2000元左右一瓶,需要417件酒才能把工程搞起来。

于是和卢学义联系购买417件茅台酒,共5004瓶。

之后到了北京找到卢学义,说好每件1200元。

之后三天里,每到晚上8点左右,卢学义让其在他门市等,送酒的人其没有接触,记不得样子。

每次卢学义都是喊了一个叫赵某1的人拉货,这417件货都是用面包车和小货车运来的,运来以后装到大货车上,其每装一次货就刷一次pos机付款,加上开票费,其一共付款56万元。

417件装箱完后,赵某1联系大货车送到重庆。

这批酒到了以后其就要求杨某1销售。

因害怕工商和公安来查到了,所以要求销售时不打广告、不在网上销售,也不卖公务员和酒店。

2016年8月份,杨某1介绍一个叫杨某2的人来买酒,签了合同后他先付了10万元订金,要求先买30件空军茅台。

其联系卢学义后,和杨某2一起到了北京。

酒送到酒店,杨某2看了说酒有问题坚决不要。

回到重庆,杨某2要求其退钱,其不同意,后来就用4件海军茅台作10万订金的抵款。

30件空军茅台运回重庆后和海军茅台放在一起直到被查获。

购买的军区特供飞天茅台酒不是真茅台,同类型茅台酒在市面的价格为1800元以上。

卢学义说过是勾兑酒,这种酒的包装和市面上卖的酒一样,一般人无法辨别。

其是想将这些酒作抵押设计院和施工单位来启动重庆福鑫基业医疗卫生保健中心项目。

(2)被告人卢学义的供述证明:2014年的一天,胡开基来店里买东西,说自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的干部,当时给了他张茅台特供的宣传单,然后把价格给胡开基报了,说是茅台勾兑酒,当时他买了3瓶,一瓶100多一点儿,双方互留了电话。

2016年1月,胡开基电话联系要417箱海军、空军特供勾兑茅台酒回去抵工程款。

其和他谈好价格每箱12瓶1200元。

待胡开基到北京后,就联系上家小谢和搞运输的赵某1。

其不认识小谢,但有推销勾兑酒的名片,上面写的“小谢伙计”,电话是18811****XX。

其在小谢手里买成650元一箱,小谢在接下来的三个晚上分三次把417箱5004瓶酒送到其门市后面的院子里,转到赵某1的货车上,然后赵某1出物流单子给胡开基。

胡开基到一次货刷一次卡,货款总计50多万元。

给小谢的酒款是其直接现金支付,一共支付了271050元。

2016年8、9月左右,胡开基多次打电话过来,要求再买一些前面那种勾兑茅台酒给他。

这次胡开基定了30箱空军茅台。

其联系小谢和赵某1,小谢当天晚上就送过来了。

胡开基在其店里刷卡支付36000元,其支付小谢19500元现金。

(3)被告人王伟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左右认识做假冒茅台酒的谢某某,给他开车送低价酱香酒到石景山区衙门口村一平房勾兑高档茅台酒,2016年1月,谢某某突然失去联系。

其看到做酒利润丰厚,就继续做假酒。

开始在丰台区槐树岭附近一个平房内用谢某某以前教的方法制造假酒,叫了王某某、陈某12帮忙。

2016年4、5月,又叫来表哥郭某某,2016年6-8月期间,王某某和陈某12相继离开后,怕做假酒被人知道,所以搬到丰台区太子峪15号一出租平房里做直到被查获。

为推销酒,在复印店印制了一些小卡片,上面写有销售茅台、五粮液系列高档酒,然后写了“王先生”,1881155****的手机号。

有个叫“空军”的人提供空军特供茅台酒、国务院机关专供等的酒瓶、外包装壳、小杯子、飘带、手提袋、包带、胶带、防伪器、外包装纸箱。

他以前是给谢某某提供的。

制造这些酒很简单,就是在散装白酒里兑入茅台王子酒、茅台酱门酒之类的低端酱香酒,然后灌装到茅台酒瓶里,用工具封口。

通过李某认识了“李某姐夫”,不知其真名,说话带有安徽口音。

2016年9月的一天,在北京丰台区西四环南路北大地开烟酒店的“李某姐夫”联系要30件空军茅台。

当天晚上其就找个金杯车把酒送到北大地附近的格林豪泰酒店以650元一件的价格卖给“李某姐夫”,他现场支付19500元现金。

这些假冒酒的销售价格为:“中国空军茅台酒”650元一箱(12瓶);

“中央军委办公厅茅台酒”650元一箱(12瓶装);

“人民大会堂茅台酒”550元一箱(6瓶装);

“国务院机关茅台酒”(12瓶装)300元一箱。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开基、卢学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开基、卢学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伟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但指控被告人王伟销售417箱5004瓶假冒茅台酒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被告人王伟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后再行销售,其销售行为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后续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人胡开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开基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是侦查人员采用殴打方式非法取得,经查,被告人胡开基入所前进行的体检显示其身体并无异常;

入所之后,驻看守所的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时,被告人胡开基并未予反映,其在驻所检察人员谈话之后又作了有罪供述,故被告人胡开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胡开基及其辩护人提出胡开基有茅台酒的正当来源,向卢学义支付的是库管费而非酒款,对卢学义交付的酒系假冒茅台酒不明知,从而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根据胡开基的供述,卢学义明确告知所卖酒为假冒茅台酒,此与卢学义的供述相印证;

胡开基所购“茅台酒”单价仅为1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故应认定其对所购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明知,其有近一亿元的正品茅台酒在部队存放的辩解违背常理,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胡开基有立功情节的辩解,经查,公安机关经侦查已经确定被告人卢学义为犯罪嫌疑人并掌握卢学义所在位置后同时对胡开基、卢学义实施抓捕,被告人胡开基未予协助抓捕,另外被抓获后供述假冒酒来源的上家即被告人卢学义的姓名、地址、联络方式均应属其应当如实供述的内容,因此,该意见不予采纳。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人,拥有涉案商标所有人授予的鉴定商标真伪的权利,有权对假冒注册商标进行鉴定,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胡开基的涉案商品中,在不同包装、颜色的疑似假冒茅台酒中分别取样鉴定没有不当,被告人胡开基的辩护人提出的鉴定取样不合法的意见不予采纳。

各被告人的犯罪金额按其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根据被告人胡开基的供述、入账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胡开基对每瓶假冒酒的销售价格为2000元,其已销售金额为10万元,未销售部分的货值按实际已销售的价格计算,则为1052万元。

被告人卢学义的销售金额为536400元,被告人王伟非法经营数额为123305元。

被告人胡开基、王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卢学义、王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学义在侦查阶段退赔被害人杨某2、罗某某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学义已取得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卢学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可对被告人卢学义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开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卢学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

罚金三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