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781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均安镇微粤电讯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居委会建安路鸿运大厦114之二,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40681601112785。
经营者:陈词波。
被告:陈词波,男,汉族,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系被告顺德区均安镇微粤电讯店的经营者。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均安镇微粤电讯店、陈词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顺德区均安镇微粤电讯店、陈词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顺德区均安镇微粤电讯店、陈词波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顺德区均安镇微粤电讯店、陈词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