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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七株式会社与孙永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0民初55号
案件名称七七七株式会社与孙永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七七株式会社,孙永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初55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THREESEVENCORPORATION),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状,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永贞,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孙永贞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7年9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七七七株式会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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