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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鲁山县国道加油站、张留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4民初65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鲁山县国道加油站、张留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鲁山县国道加油站,张留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初65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

主要负责人:焦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国道加油站,住所地:鲁山县马楼乡小程庄。

主要负责人:张留军,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新霞,该加油站员工。

被告:张留军,男,汉族,1974年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河南分公司)诉被告鲁山县国道加油站、张留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留军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张留军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回对张留军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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