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697号原告:胡宝松,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桑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龚建文。
被告:中山桑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高延东。
被告:淄博鲁桓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宗红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胡宝松与被告北京桑普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中山桑普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淄博鲁桓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胡宝松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宝松撤回对被告北京桑普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中山桑普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淄博鲁桓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宝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