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初17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董事长。
被告:应福进文具批发部,地经营地址:九江市浔阳区龙开河贸易批发市场(南区)天元107号。
经营者:应福进。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应福进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