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20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11795372F。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新仓镇优购大卖场。
经营场所: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新庙集镇平廊公路东侧(幸平路与陶瓷街南交叉口)。
经营者:周劲松。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湖市新仓镇优购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