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75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附海福易家食品店。
经营者:廖美琴。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附海福易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