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94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江南建材商贸城华红装饰材料经销处。
经营场所: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江南建材商贸城。
经营者:陈美红,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金澳美电器厂。
经营场所: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南塘*号。
经营者:蒋秋和。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江南建材商贸城华红装饰材料经销处、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金澳美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