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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仁成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黄顺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403号
案件名称胡仁成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黄顺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仁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黄顺龙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403号原告:胡仁成,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宋瑞娟,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幢*楼***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黄顺龙,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

原告胡仁成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胡仁成向本院申请追加黄顺龙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胡仁成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仁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胡仁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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