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梁清晖与义乌市骄阳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851号
案件名称梁清晖与义乌市骄阳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清晖,义乌市骄阳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民初851号原告:梁清晖,男,汉族,1963年0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德,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骄阳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石柱下村31幢1单元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3E。

经营者:符传琦。

原告梁清晖与被告义乌市骄阳电子商务商行(以下简称骄阳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清晖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吴寿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骄阳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清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立即收回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半成品、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2.判令被告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0元、公证费1,400元等合理费用共计11,4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申请了名称为“太阳能灯(Y317半壁感应灯)”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3年6月5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23065××××.8。

经原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告出具了专利权评价报告,评价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并在网络上销售与原告专利外观一致的侵权产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骄阳商行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提供的证据1-2(身份证、企业信息公示),可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3-4(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评价报告),可以证明原告享有专利权及该专利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证据5(公证书),��以证明被告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证据6-7(律师函及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邮件打印件),可以证明原告就被告的相关行为向阿里巴巴平台进行投诉,平台作出了删除商品链接等处理。

证据9(公证费发票),可以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公证费1400元。

证据10(委托合同及发票),可以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

上述证据原告或提供了原件予以核对,或经本院核实,真实性可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供的证据8(网页打印机),欲证明阿里巴巴平台删除被告的侵权商品链接后被告更换链接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持续至今,该证据原告无法提供原始网页予以核查,本院无从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故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太阳能灯(Y317半壁感应灯)”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23065××××.8),并于2013年6月5日获得授权公告。

专利权人也按规定缴纳了专利年费,目前该专利尚处有效状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了对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得出了该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的初步结论。

被告骄阳商行通过阿里巴巴网站的店铺“义乌市骄阳电子商务商行”销售“复古户外太阳能灯人体感应灯六角壁灯室外庭院灯围墙灯门口灯路灯”。

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寿德通过泉州市通淮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向被告骄阳商行经营的名为“义乌市骄阳电子商务商行”的淘宝店铺购买了上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2只,价格为90元,产品的收货人为“吴超龙”,收货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新华街邮政局局后供销社大厦四座604室”,联系方式“135××××6221”。

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页面上显示销售单价为“1-99只为45元,100-999只为42元,大于1000只为40元”,已经成交的数量显示为“1028只”。

该店铺中相关网页上披露了被告骄阳商行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联系人“符传琦”、移动电话“188××××7433”、地址“中国浙江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路209号”。

原告委托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向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及公司负���人寄送了律师函,要求其提供公证书中体现被控侵权商家的注册信息资料、被控侵权产品的历史销售情况。

随后“淘宝升级投诉团队”以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团队的名义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德的电子邮件地址wus×××@163.com(?mailto:wus×××@163.com?)发送了要求确认相关投诉链接已删除的邮件。

后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诉至本院。

原告因此支付公证费1400元,律师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取得“太阳能灯(Y317半壁感应灯)”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得到保护。

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可以通过外观设计的图片结合其设计要点进行明确。

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类别均是太阳能灯,属同类产品。

庭审中经确认包裹表面封装完整性,拆封了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快递单显示信息为寄件“符传琦义乌江东街道东苑路209室188××××7433”,收件“吴超龙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新华街邮政局局后供销社大厦四座604室135××××6221”。

该快递单的寄件人显示为被告骄阳商行的经营者,联系方式与寄件地址与公证书体现的店铺披露信息一致,收货信息也体现与公证书中的购买信息一致,可以认定该被控侵权产品为被告骄阳商行所销售。

经比对,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上观察,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构成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骄阳商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被告骄阳商行在阿里巴��网站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以及侵权半成品,对于原告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同时主张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原告未提供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声誉上的损害或对其造成的影响,因此,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或被告的获利数额,因此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润均不能确定,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额。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持续时间、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后,确定被告应赔偿的金额为50,000元。

被告骄阳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骄阳电子商务商行立即停止对原告梁清晖享有的“太阳能灯(Y317半壁感应灯)”(专利号为ZL201230659155.8)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

二、被告义乌市骄阳电子商务商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清晖经济损失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梁清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28元,由原告梁清晖负担1528元,由被告义乌市骄阳电子商务商行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林培阳审 判 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黄 熠书 记 员 庄彦为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