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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晶晶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志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439号
案件名称高晶晶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志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晶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志辉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439号原告:高晶晶,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李庆浩,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王志辉,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高晶晶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志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晶晶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3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高晶晶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晶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高晶晶负担。

原告高晶晶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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