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雅光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长泠江村工业园区。
投资人:王玲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上诉人余姚市雅光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余姚市雅光电器厂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长泠江村工业园区,本案应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二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认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开设的网店中销售侵权产品,并提交了初步证据,对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也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作为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余姚市雅光电器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