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36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市奇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先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轶,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青青,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再审申请人合肥市奇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青青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奇美公司申请再审称,首先,涉案专利在其说明书内容部分,并未就权利要求中的争议技术特征“点连接”的具体方式作出任何文字表述,结合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无法明确解释“点连接”的具体方式。
在二审庭审中,徐青青也多次承认“点连接”是一个无法解释的技术特征,因此,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应当贯彻“不保护不应保护或无法保护的专利权”原则,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该观点亦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所支持。
其次,二审判决未能体现知识产权保护比例原则,被诉侵权产品系实用新型专利,为街头常见汽车用品耗材,如果将涉案专利的点连接方式作扩大解释,显然与司法政策精神相违背,严重侵害了公众合法利益。
再者,判决赔偿5万元无事实依据。
被诉侵权产品塑料汽车座垫属于低端汽车座垫,根据徐青青提供的销货清单,售价只有14元,赔偿数额过高。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拱桥形支撑式透气性双面塑料坐垫,其特征在于由PE原料注塑的坐垫主体上分布桥形片条,所述的桥形片条包括一条向上而另一条向下相间排列而拱起,拱起的桥形片条之间由连接短片支撑,支撑的短片与拱起的桥形片条包括端面连接和点连接,向上桥形片条与向下桥形片条之间在交叉处相互连接成一体,坐垫主体的边缘有边框,边框与桥形片条相连成一体。
该权利要求1的记载,短片与桥形片条之间包括端面连接和点连接。
尽管本案并无证据表明争议技术特征“点连接”在所属技术领域的通常含义,但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已指明点连接的具体位置及其与短片、桥形片条和端面连接之间的连接关系。
奇美该公司关于无法明确“点连接”的具体方式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涉案专利为了实现桥形片条空位时的连接与固定,在连接短片与桥形片条空位处设有加强筋,连接短片端面与加强筋连接所形成拐角端点。
而被控侵权产品在连接短片与加强筋连接的相同部位也形成了相同的拐角端点,对此奇美公司并无异议,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奇美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奇美公司主张二审判决违反比例原则严重侵害公众合法利益,但根据上述分析二审判决并未对“点连接”作扩大解释,并不存在侵权公众利益的情形。
奇美公司还主张二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但赔偿金为一审、二审法院酌定且包括合理开支,并不存在畸高的情形。
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合肥市奇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