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39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上海契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昌云。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契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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