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112号原告: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2号1号楼1层A033室。
法定代表人:管祖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祖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湘江道251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