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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都昌县中馆镇新妹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4民初163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都昌县中馆镇新妹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都昌县中馆镇新妹麻将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初16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嗣弘,江西弘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昌县中馆镇新妹麻将机店,地址:都昌县中馆镇中馆街***号。

负责人段新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都昌县中馆镇新妹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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