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18号原告:李文平,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起亚灯饰电器厂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负责人:廖卫红。
被告:中山市古镇起亚灯饰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投资人:廖卫红。
被告:廖卫红,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告:江门市喜丽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廖卫红。
被告:刘荣华,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李文平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起亚灯饰电器厂门市部、中山市古镇起亚灯饰电器厂、廖卫红、江门市喜丽灯饰有限公司、刘荣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李文平开庭前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000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000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李文平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李文平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文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