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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达光电(��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民辖终113号
案件名称友达光电(��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友达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观音桥步行街店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辖终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友达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虹中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28739895L。

法定代表人:彭双浪,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大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36927G。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观音桥步行街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嘉年华大厦1-3层,统一���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01389P。

负责人:徐耀华。

上诉人友达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观音桥步行街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7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友达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上诉称:1,被告二的母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设有多个店铺,将导致管辖权不确定的严重问题出现。

2,作为被控侵权行为的被控实施者,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本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被告住��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之一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观音桥步行街店住所地及其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实施地均在重庆市江北区,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被告之一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观音桥步行街店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其他组织可以参加诉讼,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友达光电(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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